
齐鲁晚报·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陈晨
近日,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,涉案四被告人线上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且无任何资质、包装的减肥胶囊、片剂,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分别被判处刑罚。
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,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高额利润,在明知其上线销售的减肥胶囊、片剂含有西药成分且无任何资质、包装的情况下,仍予以购买,后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,将减肥胶囊、片剂卖给被告人赵某、赵某某,后两被告为了获取高额利润,将在张某处购买的含有西药成分且无任何资质包装的减肥胶囊、片剂,通过增加包装的方式,重新命名后,通过网络平台,向他人销售并从中获利。被告人高某在其上线购买小熊减肥胶囊、减肥咖啡后,为获利,通过网络平台将上述减肥产品出售给他人并获利。经检测,四被告人销售的减肥胶囊、片剂、咖啡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,系有毒、有害食品。
另查明,2018年4月6日,赵某向张某购买四万粒金色胶囊(0.6元/粒)及一万粒墨绿胶囊(0.6元/粒),一万粒21号胶囊(0.5元/粒)及一万粒24号胶囊(0.5元/粒),其中一万粒金色胶囊直接邮寄至高某处,一万粒金色胶囊邮寄至江苏某小区,一万粒金色胶囊邮寄至赵某某处,其余邮寄地址为赵某处,赵某共计支付张某货款37200元。上述胶囊张某于2018年4月7交付快递邮寄。
综上,被告人张某的销售金额共计368660元,被告人赵某的销售金额为247360元,被告人赵某某的销售金额为121300元,被告人高某的销售金额为43186元。
历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、赵某、赵某某、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,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被告人张某、赵某犯罪情节严重,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被告人赵某、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,构成坦白,具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。被告人高某主动归案,如实交代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被告人赵某某、高某积极缴纳罚金,亦可酌情从轻处罚。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,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、赵某某、高某从轻处罚,对赵某某、高某适用缓刑。据此,对四被告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:
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七十四万元。被告人赵某犯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。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十八万元。被告人高某犯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五万元。禁止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期间从事食品销售工作。禁止被告人高某在缓刑期间从事食品销售工作。
除此之外,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有毒、有害食品,予以没收、销毁。
法律提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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